發文單位: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0日 |
標 題: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河政辦發〔2020〕55號) | |
發文字號:河政辦發〔2020〕55號 | 發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和駐河池中直區直各單位:
???《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和規范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保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外聘法律顧問,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桂政辦發〔2015〕4號)以及《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河政辦發〔2015〕58號)要求聘請的法律顧問。
第四條 ?法律顧問考核評價工作由聘任機關負責實施,于每年12月或聘期即將屆滿時進行。
第五條 ?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按年度進行。年度考核評價應于當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并將考核結果反饋法律顧問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律師協會。聘任法律顧問聘期不滿一年的,不評定考核等次。
第六條 ?法律顧問年度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法律顧問聘任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法律顧問考核評價以法律顧問在聘期內按規定履行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創新開展工作等為要素。
第八條??法律顧問考核評價主要內容如下:
(一)履行職責情況。主要包括:
1.對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政府立法項目和規范性文件論證審查;
2.重大、疑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論證;
3.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論證;
4.重要合同、協議審查及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能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提出的意見、建議適用法律準確、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認真、及時完成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遵守執業紀律情況。主要包括:
1.聯系暢通,能夠及時完成交辦任務;
2.嚴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不得對外擅自透露工作內容;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4.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辦理與政府法律事務無關的業務;
5.不得在訴訟、非訴訟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6.不得未經書面授權,以法律顧問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7.不得有從事其他損害聘任單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等行為;
8.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執業管理規定、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規定的其他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創新開展工作情況。主要包括:
1.創新法律顧問服務方式,積極參與政府法治建設工作,對法律顧問工作和其他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主動建言獻策;
2.積極參與以案釋法活動;
3.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或涉訴案件的處理、協調和善后工作;
4.參與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的課題研究;
5.參與政府法治建設其他工作的情況。
第九條??法律顧問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綜合評定,確定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條 ?法律顧問能夠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執業紀律、創新開展工作的,評定為合格。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聘任單位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二)3次(含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存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黨紀政紀處分、行業處分等,不適宜繼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
(四)律師被注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
第十二條 ?聘任期滿考核根據續聘工作需要組織實施。聘任期滿考核參照年度考核方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聘任機關和市、縣(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法律顧問工作臺賬,詳細記錄法律顧問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情況,作為法律顧問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在對法律顧問考核評價過程中發現法律顧問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執業管理規定、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規定行為,或者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向法律顧問進行反饋。法律顧問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法律顧問復核意見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法律顧問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確定為不合格的,聘任機關應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顧問所在單位和所在的律師協會書面通報。
第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重大疾病等合法、合理的事由。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河池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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