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辦法》的目的和意義
為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和規范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保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辦法》。
二、《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辦法》主要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桂政辦發〔2015〕4號)和《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河政辦發〔2015〕58號)。
三、《河池市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辦法》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考核評價工作單位、考評時間及考評結果運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工作。第四條規定法律顧問考核評價工作由聘任機關負責實施,于每年12月或聘期即將屆滿時進行。第五條規定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按年度進行。第六條規定法律顧問年度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法律顧問聘任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考核評價主要內容、考評結果認定標準。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法律顧問考核評價以法律顧問在聘期內按規定履行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創新開展工作等為要素。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法律顧問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合格和不合格的標準。
(三)聘任期滿考核結果運用、考核依據以及考核評價確定為不合格等次考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聘任期滿考核根據續聘工作需要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法律顧問考核評價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向法律顧問進行反饋。法律顧問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核。法律顧問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確定為不合格的,聘任機關應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顧問所在單位和所在的律師協會書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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